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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就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般而言,移工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遭到雇主不當對待、苛扣薪資等,才可以依法轉換雇主或工作。
印尼勞工團結組織《GANAS COMMUNITY》代表Fajar表示,近30年來,移工為台灣的經濟和民主做出了貢獻,台灣在各個生活面向都經歷了顯著的發展,必須承認移工不論是作為廠工、看護工或是漁工,他們的存在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而,30年來,移工被《就業服務法》限制,不能依照自己的意願轉換雇主,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只能被綁在一個工作上,若是向仲介提出換工作,還會被威脅遣返。她質疑,「換工作難道不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嗎?為什麼移工要受到這樣的為難?」
Fajar指出,不論是台灣政府還是我們國家都沒有認真對待,導致了對我們不利的政策和制度;甚至在今年疫情期間,為了保護雇主的利益,移工再次被犧牲,跨行業轉換被給予了更多的限制。「尋求其他生計和工作,這一向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台灣有如此維護人權的形象,卻用法律系統性的歧視移工,這是個非常大的反差」。她指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而不是走回頭路,就服法第53條第4項,是「壓迫的根源」,盼台灣社會及政府理解移工訴求並廢除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