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結束想瘦身?健身中心簽約注意5大原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6)日表示,提醒消費者在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需注意5大原則。(資料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6)日表示,提醒消費者在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需注意5大原則。(資料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記者王敏旭/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長達9天的假期結束,許多人因為年假期間飲食過量,想到健身中心運動、瘦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6)日表示,提醒消費者在健身中心或教練簽訂契約時,需注意5大原則,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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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指出,去年有關健身服務(含教練課程)的消費申訴近4000件,簽約時可參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依據。

消保處說,簽約的意5大原則,分別有「服務資訊要明確」,業者須清楚記載使用起訖時間、會員與場所容留人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總金額與繳費方式、服務項目;教練則要揭露堂數及期限、教練與學員的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總金額與繳費方式。

「推介貸款要說明」則是當健身業者撮合消費者貸款繳費,應告知貸款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理由,以書面通知健身業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借貸契約。若遇歇業、停業時,除非已提供履約保障,否則消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止付後續的貸款餘額。

「因應疫情要衡平」是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該社區所在的縣市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暫停;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課程費用,契約期限順延。

「終止契約要合理」是契約期間屆滿前,消費者雖可隨時終止契約,業者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款,但終止原因歸責消費者時,消費者需負擔手續費(不超過未到期時間、堂數費用的20%)給業者,反之則由業者負擔。

「履約保障要提供」則是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但按月收款、逐堂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5000元以下者,業者可不提供履約保障。此外,消費者享有3日契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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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