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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恭控告「瑪莉」的飼主王女涉嫌過失傷害,但王女辯稱張榮恭是被「花花」咬傷,否認過失;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王女拘役55天;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王女拒不到庭,多次告發張榮恭、張榮恭妻子及證人,甚至向警方告發一審法官犯恐嚇、殺人等罪,明顯沒有悔悟,依過失傷害罪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而確定。
另一方面,王女以張妻並沒親眼目睹「瑪莉」咬傷張榮恭,且張榮恭的傷勢,也不是「瑪莉」咬傷,張妻卻在案件作證指「瑪莉」咬傷張榮恭,使她遭受司法追訴,侵害其名譽權,還因此長期身心痛苦,提告向張妻求償新台幣55萬元。
一審判決駁回,王女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張妻作證並無不實,也沒有虛偽陳述,難認有何不法侵害王女的名譽權,一審判決並無違誤,王女上訴無理由,日前判王女敗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