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開3次庭就辯結,從一審的7年4月改判6月,徹底否決檢方與一審認定的貪污重罪,從司法實務經驗觀察,上訴審法官若不認同原審判決、有意撤銷改判,通常會歷經較多次開庭攻防,本案「判輕不判重」的風向球,其實從高等法院合議庭聲請釋憲即可預判,二審法官已形成心證,立委助理費本質上屬於撥款給立委、再分配給助理的補助款,只要高虹安沒從中賺取個人私利,就無法以貪污罪論斷。
二審去年11月4日開過一次庭之後,合議庭調閱200多件案情類似的判決,認為地方民意代表與立法委員不一定能適用同樣的法律見解。縣市議會直接撥款給議員助理,立法院則是把錢給立委,再由立委決定撥款給聘用者。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明訂直轄市議員至少聘用6名助理、每月助理補助費的上限是32萬元;縣市議員至少聘用2名助理、每月助理補助費上限是16萬元;《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委可聘用8到14名助理,但對於「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有多少錢可用,並不像地方民代有訂出精確的數字,只說每年應編列「一定數額」。
合議庭指出,高虹安是第一位因被控詐領助理費而判決有罪的立委,但中央與地方民代的助理從制度設計到性質都不相同,在本案可能適用《立法院組織法》的情況下,恐怕會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也跟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到制度性保障的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的規定,因此在今年1月裁定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憲。
雖然憲法法庭在2月7日駁回聲請,高院拿回案子後必須繼續審理,但從釋憲聲請意旨已可推敲,二審合議庭對於繼續沿用一審的法律見解有極大疑慮,才希望透過釋憲釐清。
台北地院認定高虹安觸犯貪污重罪有三大關鍵:她有主觀犯意、沒向立法院確認助理費制度是否合法、曲解辦公室零用金回捐制度。
高虹安引用前總統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公務支出大於所得就代表無不法的犯意,但一審法官指出,「大水庫理論」源自機關首長以領據動支特別費,法官審理的考量是被告主觀上有沒有不法意圖,但本案是立委明知助理實際薪水,仍向立院浮報費用,兩者的基礎事實相差很多,因此否決高虹安的主張。
北院除了認定高虹安主觀犯意明確,也不採信她辯稱曾多次向行政主任黃惠玟確認助理費制度是合法的,法官認為用「常識」即可判斷低薪高報並不合法,高虹安有疑問可去問立法院相關局處,但她沒有問,被合議庭判定她明知違法。
對於助理將薪資回捐辦公室作為零用金,高虹安辯解這是「合法處分私人財產」,一審合議庭也不認可,因為最初就是向立院浮報薪資、加班費而來的非法所得,並非合法請領再領出運用。
但一審這些重判關鍵,到了二審都被捨棄,高院法官從立委助理費的性質探討,認定立委本來就有權統籌運用,高虹安從黃惠玟得知零用金制度並非首創,而是沿用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反而成為高虹安的「護身符」,合議庭認為這正足以表示高虹安並無貪污犯意。
但高虹安低薪高報的部分仍有刑責,《刑法》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與一審重判她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7年起跳的刑度比起來可說相去甚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上判決超過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情形並不多,高虹安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毋須入獄,可復職新竹市長,讓從政之路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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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明訂直轄市議員至少聘用6名助理、每月助理補助費的上限是32萬元;縣市議員至少聘用2名助理、每月助理補助費上限是16萬元;《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委可聘用8到14名助理,但對於「助理費及辦公事務預算」有多少錢可用,並不像地方民代有訂出精確的數字,只說每年應編列「一定數額」。
合議庭指出,高虹安是第一位因被控詐領助理費而判決有罪的立委,但中央與地方民代的助理從制度設計到性質都不相同,在本案可能適用《立法院組織法》的情況下,恐怕會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也跟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到制度性保障的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的規定,因此在今年1月裁定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憲。
雖然憲法法庭在2月7日駁回聲請,高院拿回案子後必須繼續審理,但從釋憲聲請意旨已可推敲,二審合議庭對於繼續沿用一審的法律見解有極大疑慮,才希望透過釋憲釐清。
台北地院認定高虹安觸犯貪污重罪有三大關鍵:她有主觀犯意、沒向立法院確認助理費制度是否合法、曲解辦公室零用金回捐制度。
高虹安引用前總統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公務支出大於所得就代表無不法的犯意,但一審法官指出,「大水庫理論」源自機關首長以領據動支特別費,法官審理的考量是被告主觀上有沒有不法意圖,但本案是立委明知助理實際薪水,仍向立院浮報費用,兩者的基礎事實相差很多,因此否決高虹安的主張。
北院除了認定高虹安主觀犯意明確,也不採信她辯稱曾多次向行政主任黃惠玟確認助理費制度是合法的,法官認為用「常識」即可判斷低薪高報並不合法,高虹安有疑問可去問立法院相關局處,但她沒有問,被合議庭判定她明知違法。
對於助理將薪資回捐辦公室作為零用金,高虹安辯解這是「合法處分私人財產」,一審合議庭也不認可,因為最初就是向立院浮報薪資、加班費而來的非法所得,並非合法請領再領出運用。
但一審這些重判關鍵,到了二審都被捨棄,高院法官從立委助理費的性質探討,認定立委本來就有權統籌運用,高虹安從黃惠玟得知零用金制度並非首創,而是沿用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反而成為高虹安的「護身符」,合議庭認為這正足以表示高虹安並無貪污犯意。
但高虹安低薪高報的部分仍有刑責,《刑法》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與一審重判她的《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7年起跳的刑度比起來可說相去甚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實務上判決超過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的情形並不多,高虹安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毋須入獄,可復職新竹市長,讓從政之路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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