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等法院重大金融專題法官鄭昱仁,退休後成立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所長,專注在企業預防犯罪風險,他接受NOWNEWS專訪,暢談企業經營防弊措施,從公司治理出發,以內部控制為骨幹,以董事受託人義務為責任軸心,建立可被檢驗的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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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昱仁指出,多數金融弊案背後,並非單一違法行為,而是一連串公司治理失靈的結果。企業犯罪往往起於內控鬆散、誠信文化薄弱與董事監督失能。從司法實務觀察,常見舞弊模式包括虛偽交易、美化財報、非常規交易、資產不當處分及掏空公司等,其本質皆涉及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預防犯罪的第一步,不是事後究責,而是事前建立制度。

他強調,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依現行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目的在於合理確保三大目標:營運效率與效果、財務報導可靠性、以及法令遵循。內控並非「絕對保證」,而是提供「合理確信」,但若管理階層逾越制度、上下串謀,或僅形式建置而未實質運作,董事仍難以免責。

在企業預防犯罪架構上,鄭昱仁提出5道防弊措施。首先是建立風險評估機制。企業應辨識舞弊風險來源,包括財務壓力、管理階層道德風險、關係人交易異常、資金貸與暴增等徵兆,並定期評估控制有效性。

第二,建立誠信文化。誠信經營政策應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教育訓練、利益迴避、禁止不法利益往來等規範。企業犯罪往往源於「合理化」與縱容文化,制度設計須防止人性弱點。第三,控制活動設計與落實。重大交易應有分層核決、關係人揭露、取得或處分資產審議程序等,避免非常規交易。內部稽核應獨立運作,並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定期報告。

第四,檢舉與揭弊制度。建立匿名舉報機制、道德熱線,並保障揭弊者權益,是防止內部舞弊的重要防線。企業若因「家法私了」而掩蓋問題,往往導致更大法律風險。最後是持續監督與追蹤改善。董事的監督義務不限於形式建置制度,而須確保制度有效運作。司法實務已明確指出,即使公司已設內控內稽,若董事未督促落實、未追蹤缺失改正,仍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在董事責任層面,鄭昱仁區分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若董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進行不利益交易,可能涉及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刑事責任;若僅因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損害,則多屬民事責任。

對於永續資訊與重大訊息揭露,他提醒企業,揭露不實可能觸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重大訊息申報不實等刑事風險。企業應將ESG與永續揭露納入內控架構,避免誇大或缺乏依據的前瞻性陳述。

總結而言,鄭昱仁的觀點強調,企業預防犯罪,不在於避免被查,而在於建立一套經得起司法檢驗的治理體系。唯有將公司治理內化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企業才能在法律風險與經營發展之間取得平衡,降低舞弊與重大違法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前高等法院重大金融專題法官鄭昱仁(中間),退休後成立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所長,專注在企業預防犯罪風險。(圖/翻攝自合曜國際法律事務官網)
▲前高等法院重大金融專題法官鄭昱仁(中間),退休後成立合曜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所長,專注在企業預防犯罪風險。(圖/翻攝自合曜國際法律事務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