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一名員警同時承辦兩件詐騙案,登入洗錢防制帳戶裁處告誡系統建檔要通報金融機構,原本該輸入投資詐騙案李姓被告的年籍資料,卻誤填另一件網拍詐騙案徐姓被告的身分證字號,導致徐姓男子名下帳戶因「告誡」(每日提領、轉帳均限額1萬、無法使用網銀功能)被卡住相關功能2個月左右,但他自己其實也是詐騙受害者,不滿警方作業疏失侵害權益,提告要求撤銷告誡處分、通報全國金融機構並賠償62萬5632元,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提供告誡個案的資料讓金融機構限制可疑帳戶,並非行政處分,無從做為撤銷標的,因此判徐姓男子敗訴,對於他附帶請求國家賠償也一併駁回。
帳戶「告誡」與「警示」的差異在於,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都失效,無法匯入、匯出或提領任何款項,刑事案件偵辦結束前不能動用;告誡帳戶則限制每天轉帳最高1萬元、提領也是1萬,金融機構可拒絕用戶臨櫃交易、開戶,至於網路銀行功能則是禁止使用。
本案發生在2024年,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魏姓民眾告李姓被告的假投資詐騙案,二重埔派出所受理湯姓民眾告徐姓被告的網拍詐騙案,兩名被告戶籍都在台北市松山區、兩件案子起先都送到竹東分局同一名員警手上,他登入刑事局建置的洗錢防制帳戶告誡系統,卻在李姓被告的投資詐騙案中誤植徐姓被告的身分證字號,後來兩件詐欺案都函送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接手偵辦。
松山分局約談李姓被告後交付告誡處分書,並於2024年5月10日提供「受處分人」的身分證字號給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查詢,但實際上受處分人是遭到竹東分局誤填的徐姓被告,他向松山分局反映自己也是詐騙案被害人。
告誡系統僅限建檔單位才有權限更改資料,松山分局無法自行登入更正受處分人的身份證字號,因此函請台北市警局協助函轉新竹縣警局協助修正,歷經公文往返確認後,松山分局在2024年7月9日、7月12日兩度發函通知各金融機構,清除徐姓男子所有告誡紀錄。
徐姓男子涉及的網拍詐欺案,由台北地檢署在2024年6月27日處分不起訴,他沒有隨意交付帳戶,卻因為警方作業烏龍,一度淪為告誡對象,帳戶功能受影響2個月。
徐姓男子自認財產權、信用權、名譽權、資訊自主權受到侵害,狀告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要求以行政處分的方式通知全國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屏台、電商平台,讓他帳戶回復到無告誡紀錄的狀態,並向4個警政機關求償國賠62萬5632元。
警方主張,告誡處分只是單純告知金融機構一件事實,這叫做「事實通知」,沒有法律效果、也不是行政處分,不能當成提告撤銷的對象,也不能要求行政法院認證它違法;告誡系統受處分人的資料打錯,雖然是承辦員警的疏失,但並未導致徐姓男子個資遭竊取、洩漏或竄改,而且事後警方發函通知金融機構註銷紀錄,徐姓男子既已恢復無告誡紀錄的狀態,不須提告要求回復原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認警方的主張,告誡處分雖然會限制徐姓男子使用帳戶的功能、影響相關權利,但它仍然不是行政處分,徐姓男子提起「確認訴訟」、「撤銷訴訟」都不合法;警方因辦案所需而蒐集利用徐姓男子個資,屬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並未違反個資法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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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在2024年,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魏姓民眾告李姓被告的假投資詐騙案,二重埔派出所受理湯姓民眾告徐姓被告的網拍詐騙案,兩名被告戶籍都在台北市松山區、兩件案子起先都送到竹東分局同一名員警手上,他登入刑事局建置的洗錢防制帳戶告誡系統,卻在李姓被告的投資詐騙案中誤植徐姓被告的身分證字號,後來兩件詐欺案都函送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接手偵辦。
松山分局約談李姓被告後交付告誡處分書,並於2024年5月10日提供「受處分人」的身分證字號給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查詢,但實際上受處分人是遭到竹東分局誤填的徐姓被告,他向松山分局反映自己也是詐騙案被害人。
告誡系統僅限建檔單位才有權限更改資料,松山分局無法自行登入更正受處分人的身份證字號,因此函請台北市警局協助函轉新竹縣警局協助修正,歷經公文往返確認後,松山分局在2024年7月9日、7月12日兩度發函通知各金融機構,清除徐姓男子所有告誡紀錄。
徐姓男子涉及的網拍詐欺案,由台北地檢署在2024年6月27日處分不起訴,他沒有隨意交付帳戶,卻因為警方作業烏龍,一度淪為告誡對象,帳戶功能受影響2個月。
徐姓男子自認財產權、信用權、名譽權、資訊自主權受到侵害,狀告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要求以行政處分的方式通知全國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屏台、電商平台,讓他帳戶回復到無告誡紀錄的狀態,並向4個警政機關求償國賠62萬5632元。
警方主張,告誡處分只是單純告知金融機構一件事實,這叫做「事實通知」,沒有法律效果、也不是行政處分,不能當成提告撤銷的對象,也不能要求行政法院認證它違法;告誡系統受處分人的資料打錯,雖然是承辦員警的疏失,但並未導致徐姓男子個資遭竊取、洩漏或竄改,而且事後警方發函通知金融機構註銷紀錄,徐姓男子既已恢復無告誡紀錄的狀態,不須提告要求回復原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認警方的主張,告誡處分雖然會限制徐姓男子使用帳戶的功能、影響相關權利,但它仍然不是行政處分,徐姓男子提起「確認訴訟」、「撤銷訴訟」都不合法;警方因辦案所需而蒐集利用徐姓男子個資,屬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並未違反個資法無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