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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為了因應年底亞洲洗錢防制組織評鑑,《公司法》第 22 條之一新增的每年申報董監事與股東申報義務規定,將在相關子法《電子申報辦法》訂定後,於今年 8 月上路,由於 69 萬家公司股東名簿申報工程浩大,經濟部與財政部勾稽公司報稅時股東名簿後,將於今年 8 月以後寄發通知,請公司確認股東名簿是否有變動,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之公司,將面臨處罰。
由於董監事與股東申報義務攸關全台 69 萬家企業,經跨部會協商,目前確定少數企業,包括國營事業與上市櫃公司,因為已經有相關申報規定(上市櫃公司股權異動每月申報),可以排除適用,扣除掉上述公司後,其他所有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要申報,換言之,全台 69 萬家幾乎都要按照這一條規定申報。
至於俗稱為「SOGO 條款」的《公司法》修正案第 9 條第 4 項,將原條文的「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擴大為濟部可自行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且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
不過,由於此次修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此次修法對 SOGO 公司並不適用,換言之,徐旭東的經營權將不受任何影響。
至於也是外界所關注的「大同條款」第 173 條之 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經多方討論,最後增加了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 3 個月以上的門檻。外界擔憂此舉等於是替市場派開了大門,對大同公司派的經營權恐不利。
王美花指出,在經過多方討論後,新增持股必須 3 個月以上的門檻,這 3 個月指的是「股權停止過戶的時間」,一直到召開股東會,加上公開發行公司還有 30 天的時間,因此等於是至少要 4 個月。
而關於董事可查閱影印公司資料、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刪除法人董事,及限制委託書選舉權等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後,最終並沒有被納入。
此外,針對新創公司與放寬公司治理彈性,主要在於活化特別股,範圍包括複數表決權、發行黃金股等,對內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公司債,友善新創環境。
至於盈餘分派,綜合立委蔣萬安和曾銘宗的版本,公司章程得明訂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年或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強化股東投資效益,被稱為「股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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