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豬油製品須標產地 新版豬肉標示規定出爐

▲未來豬油製品都必須標示產地。(圖/截自爆廢公社)
▲未來豬油製品都必須標示產地。(圖/截自爆廢公社)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17日電)因應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開放,食藥署擬強化豬肉製品標示,但預告草案註明食品中添加的豬油可免標,引發爭議。食藥署今天公布新版規定,刪除爭議文字,未來含豬油製品須標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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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於明年元旦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國豬肉進口台灣,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5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各部位限量標準,並強調為讓民眾安心,明年元旦起不論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

不過,根據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公布的標示草案,含豬肉的食品雖然須標示產地,但食品裡添加的豬油可免標示,除非該食品本體就是豬油才要標,引發爭議。

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均刪除豬油免標示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散裝食品、包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若使用到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應在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原產地(即屠宰地),新規定明年元旦上路。(編輯:管中維)1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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