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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指出,太子集團自行開發OJBK錢包連結台灣的地下匯兌水房,並匯進非法博弈的收入,再派劉純妤等在台部屬前往地下水房提領現金,用以購買名車、名酒、雪茄、茶葉、藝術品等豪奢消費,也用來支付太子集團在我國境內所需費用。
檢察官認為劉純妤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等罪嫌,因此提起公訴。
李育昇律師表示,劉純妤實際上經手了多筆高額豪車買賣,顯然知悉利用購買奢侈品來將贓款洗白,由於犯罪時間點在洗錢防制法修法前,依據舊法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時她又屬於三人以上犯罪組織成員,涉犯組織犯罪條例,應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從較重的洗錢防制法來判處,而且會採一罪一罰,法官有可能會考量高額犯罪所得情節嚴重而給予較重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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