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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太子集團在台最高領導人李添實際主導在我國的犯罪行為,而且在美國起訴制裁太子集團後,下令同案共犯隱匿財產,因此建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上、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
新加坡籍的台灣太子不動產投資公司董事長陳秀玲,為太子集團主持、指揮跨國犯罪,在美方正式制裁太子集團後,配合李添指令要求部屬藏匿不法所得,遭求處有期徒刑18年以上、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
天旭國際人資長辜淑雯除了經手太子集團的洗錢和賭博業務,還會接收李添的指示,指揮同夥去水房領錢買名酒、茶葉、雪茄及藝術品,北檢對她求處有期徒刑16年以上、併科罰金8000萬元; 天旭負責人王昱棠在國內長期指揮所屬集團成員與洗錢、賭博犯罪事務,檢察官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併科罰金5000萬元。
律師包盛顥指出,本案犯罪集團經檢方偵結起訴,其中主嫌涉及組織犯罪條例及洗錢等罪,法院日後如果判決被告有罪,想像競合的結果,合併執行最長可能負擔10年以上的刑期,然而由於主嫌及部分共犯仍滯留國外,即便發布通緝,除非被告返台到案,或是透過司法互助模式將被告緝捕歸案,否則主嫌恐怕難以於我國接受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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